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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30 June 2009

文化大不同 - 租屋大不同 Different Culture - Different Renting Culture



一直努力地在想
今天 TiM 早上到底慫恿了我些甚麼
讓我突然真的下定決心回去紐西蘭

不過這下子
卻也給我下了一道難題
我必須很為難地打電話給房東
告知他我們近期內必須搬走




Img src : http://briancartersocialmedia.blogspot.com/



去年 9 月底簽的約
約期一年
所以現在租約只剩 2 個月
直覺 ............

真是尷尬的時間點
!!






Img src : http://www.frugallawstudent.com/category/Career/


想當然地
房東給我的回覆
是 99% 的台灣房東會給的答覆 :

一個月押金我會收走
只退一個月押金給妳

妳要搬的前幾天再通知我就行了







說真的這種回覆聽在每個有遇過這種情況的房客的耳裡
絕對是心有戚戚焉 !
杜爛在心裡

尤其當我們真的不是故意要毀約的情況下
人在外面闖
很多時候台灣的房屋契約真的會教人抓狂 !





在台北 ( 或台灣 ? ) 房屋契約通常必須簽約一年
房東們會自組聯盟, 共盟約定
依照法律而 " 鑽洞 " : 簽約時房東一律向房客收取 2 個月的押金


就讓我來告訴你
為什麼房東在將房子出租給你前
會堅持要收 2 個月押金的原因
其實
法律上並沒有 " 房客必須向房東繳交 2 個月押金 " 的規定


首先
台灣法律上關於 房客租金遲付之效果 的法律內容為
http://www.tmm.org.tw/pub/rentlaw-5.htm

當房客遲付租金時
似乎房東便可以據此為由終止契約
將房客趕出去 ?

但事實上
房東必須定立一個合理的催告期限 (約 3 ~ 10 日)
對房客進行租金的催討
看是要打電話催討
或是敲門告知房客
總之房東必須盡到 " 催討 " 的義務

催告後房客仍不支付租金
房東才可終止契約



但是
房東可以催告房客繳房租的時機
必須是當

( 房客遲繳的房租總金額 ) - ( 押金 ) = ( 2期之租額 )

房東才可依定期催告的方法而終止契約
此為法律保障房客在弱勢情況下
仍暫時保有棲身之所


而房東就是靠收取這 2 個月押金
保障自己
以防奧房客死賴了 4 個月還不走
會遇到的損失

( 以上若有誤請告訴我, 我只是參考網路資料而已 )


而關於 " 房客毀約一律扣走押金 1 個月 " 這一項

法律上其實也沒有這一條規定
但這是 " 台灣房東聯盟 " 的通則
房東大可以說 :

一旦毀約
大家都是這樣扣押金的

我只是依照行情跟著走罷了 !

何況妳當初說要簽 2 年的
( 意思是他們損失很大 )

( 我要想簽 2 年早簽了, 只是好奇想聽聽簽 2 年有多少優惠空間而已 )




總之
重點是
當初繳給房東 2 個月押金 = $ 28000
誰都不會想很多
反正時間一到就會歸還

只是現在正值

租期只剩下 2 個月
我們又需要大量用錢 ( 買機票 + 出國開銷的情況下
)

14000 被扣走..................
當然會很失望 !





對大學時代只做過時薪 $ 80~ 100 / hr
剛畢業沒啥工作經驗且非常年輕的 Rachel 來說
14000 可是筆大數目壓 !!





突然間 Rachel 似乎隱隱約約可以聽到喜烘友們的共同心聲 :

14000 !!!!!???


多到都可以買一台攪拌機了呢 !




後來跟房東協調的結果
房東從原本只退我 14000
到說可以退給我 20000

也好啦.........
錢不在我手上時
我能說什麼勒
我急著搬走
時間比金錢更重要啦 !
雖然心裡還是在抱怨台灣的惡質租屋文化
自從 市售租屋契約本 印製販賣以來
多少人遇過這種鳥狀況 !
大環境是這樣
這能稱做是資本主義的社會嗎 !?
我只能建議各位在簽房屋契約時
可以採用 此一版本的房屋契約


不過
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艘船
我之前在中山北路六段靠近天母一帶的房東
人就非常 nice !
隨時都可以放我走
依照他的說法 : 房客再找就有了啊 ! 妳方便最重要啊 !


真是難能可貴 !!




希望到紐西蘭後
可以體驗到那種很放鬆的租屋文化
沒有 year by year 房屋契約的拉扯浪費

有需要 : 搬
不爽住這 : 搬


我愛搬到哪
就搬到哪

就降
現在的 Rachel 為了友善的租屋文化
真的下定決心要去紐西蘭了 !






現在還在努力回想
早上 TiM 是怎麼慫恿我的 !!???




















Img src : http://www.ironfishedu.com/contactcn.html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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